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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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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及综合经济贡献等,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的5%、2.5%或1.5%给予基础补助,同时按照近两年研发费增长率给予不超过基础补助50%的增量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

1、基本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经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资格有效期内外省市整体迁入天津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名录。

(四)拨付奖励资金前,企业在天津市注册,并正常从事研发及生产经营活动。

3、奖励办法:(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对当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参与排序。

(二)按照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一年(申报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缴纳人员社保人数进行综合排名,三项指标排名权重分别为40%、30%、30%,择优奖励。

(三)按照择优排序结果,对当年首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含断档后再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8万元支持。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支持。

1. 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对连续12个月内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5万元奖励。

2. 2022年通过评价入库的雏鹰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申请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1. 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 2022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瞪羚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申请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基本条件: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5. 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6.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1. 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领军项目资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领军项目资助。

2.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自认定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可获1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获得优秀奖的企业可获5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获奖企业可获大赛打包贷款政策支持,可被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

2022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申请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1. 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

2. 技术转让合同减免企业所得税。

基本条件:

1.我区注册并实地经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2.可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研发设计、小试中试、通用制造、市场营销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2项以上(含 2 项)公共服务的能力和相应技术水平;

3.近三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 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平台建设投资额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提供 公共服务的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含公共办公、 洽谈区域)

4.科研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 20%

5.已提供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5家次以上,已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6.具备可向使用方提供应用场景或金融服务的合作伙伴,合作紧密度较高,有2个以上成功案例

奖励办法:

(一)政策支持

1.供给侧补贴。鼓励领军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建设五大创新平台,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对平台建设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2.需求侧补贴。建立“科技创新服务共享平台清单”,支持项目和人才购买使用清单内平台资源,按照服务费的80%对平台使用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支持模式

1.供给侧的后补贴+增资激励。首次补贴额度于认定时核定,分别于认定后、首次年度考核合格后各拨付50%。后续年度考核合格且有新增平台建设投资的,可按照新增投资额的30%予以扶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需求侧的后补贴。每年均可兑现,对所有企业具有开放性,每家企业年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重点补贴对象为武清区内企业;如使用时项目或团队尚未落户武清区,可待正式落户后再进行后补贴(从使用平台到正式落户期限应不超过一年)

基本条件:

(一)企业至少注册满两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在本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拟申报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两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获得过市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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