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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 金融政策

一、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

(一)实收资本补助:

1、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

2、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

3、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1、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

(三)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一)资金资助: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1、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的30%给予补助

三、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资金资助: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1、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的30%给予补助

金融服务创新示范

发布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团队最高可获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市金融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的重大课题研究,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年课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

1、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

2、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招商咨询电话

150-2214-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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