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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支持

2015-08-1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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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零的突破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年所得,经认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可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企业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首购首用转型升级企业新产品的单位,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20%、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补贴。(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支持融资创新服务。鼓励银行为转型升级企业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和信用贷款业务。对投资转型升级企业1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专营店,网络年销售总额列全市前100名(含第100名)的,按平台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转型外贸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的入网费和建网费支持。(市商务委负责)

    (五)支持产业集聚发展。迁入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转型升级企业、纳入万企转型升级行动并纳入示范工业园区拓展区范围的工业园区,享受现行示范工业园区各项政策,同时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纳入万企转型升级行动、未达到亿元楼宇标准而形成特色楼宇,3年税收提高5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中小企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转型升级企业用地性质为纯生产型工业用地的,按程序允许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纳入万企转型升级行动的零散分布的淘汰关停企业,经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其现有用地可调整置换使用。(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七)支持企业重组退出。利用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关闭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负责)

    (八)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24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给予300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不减薪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关停并转企业职工的,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最长1年的岗位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同时给予其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谋职业的,给予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其中1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照贴息利率全额贴息,10至20万元部分按照贴息利率贴息50%。(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支持开展技能培训。支持转型升级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给予企业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分之一的培训补贴。支持转型升级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范围的,给予50%至90%的培训费补贴;对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全额的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对淘汰关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开展企业家培训并给予资金补贴,鼓励其创办新企业;对淘汰关停企业的职工,免费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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