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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

2015-08-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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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才引进:重点引进适合武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人才共划分六个层次。引进人才与武清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或奖励。(1)购房补贴。第1至第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100万、50万、20万、10万的购房补贴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2)工作津贴。第1至第6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8000元、4000元、2000元、600元、300元工作津贴。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三年。

    2、人才培养:鼓励培养本土人才。对区内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1)奖励人才评优表彰。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个人1-10万元资金奖励。(2) 奖励本区突出贡献人才。设立"武清区杰出人才"、"武清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单位。(3)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在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4)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符合武清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武清的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根据承担课题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1-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4、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

    (1)、人才引进:企业从区外引进以下类型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区内人才引进流动不享受以下政策)。(1)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2)在国内主板(或非主板)上市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3)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职务1年以上,具有优良经营业绩,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25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四层次人才待遇。(4)具有业内认可的经济管理类高级职(执)业资格,且担任企业中级管理职位超过5年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五层次人才待遇。(5)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工业经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和单位分层次、多形式、有计划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专业、系统培训,不断提升本土人才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对区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5、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奖励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对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第四层次人才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经培养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给予个人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A 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B 对新当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专技人才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3)对入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可作为区级杰出人才给予奖励,第二层次人选给予5万元培养资助经费,第三层次人选给予1万元培养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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