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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科普

【广告法科普】商家如此打广告 危险又违法

2022-06-24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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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提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从下面我们从2个案例中吸取下经验,防范类似错误的发生。

    案例一:

    某人在其经营场所外通过张贴宣传彩页发布户外广告,宣传彩页印有类似“五星红旗”图案。

    法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时,在其经营场所外张贴的宣传彩页中印有类似“五星红旗”图案,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关于禁止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本案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例二:

    某人在销售珠宝首饰的经营活动中,通过牌匾、宣传图片、购物手提袋等载体,宣传其销售的珠宝首饰为“百年凤祥”品牌,但销售的珠宝首饰并非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产品。

    法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发布的宣传广告中称其销售的珠宝首饰为“百年凤祥”品牌,如果经营者并非有意将店内珠宝首饰作为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产品去进行宣传的,那么其在广告中宣传的“百年凤祥”属于对商品产地、生产者的表示,该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本案广告中的“百年凤祥”品牌并非是隶属于被大众普遍认知的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珠宝品牌,经营者没有准确、清楚的表述品牌名称,使得消费者无法对两个品牌作出区分,此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本案经营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经营者确实有意将店内珠宝首饰作为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产品去进行宣传的,则该行为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同时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关于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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