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科普】合法经营真不易,路上“陷阱”赶紧避




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收益,往往会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的曝光度,但是宣传推广中却是陷阱丛生,稍不注意就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处罚。为了守好企业的钱袋子,避免这“飞来横祸”,小编找到了两个违反广告法的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番。
01案件一
某商场在门外张贴标语加循环播放促销广告的方式吸引顾客进店消费,他们的广告语为“感恩回馈,xx惊喜降价啦”、“优惠多多,仅限三天”“限量秒杀,随时涨价”等描述模糊的让利词语。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商场为吸引顾客进店消费发布商家让利类广告,但是广告中并未显著、清晰地标明具体商品的降价幅度、具体优惠力度、限量的数量多少、秒杀的定义以及涨价的具体时间,可能导致消费者因不了解实情而受到误导,影响消费行为的正确做出。
因此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中关于广告中对商品的价格、允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以模糊的让利信息来吸引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02案件二
B公司是零食行业的头部力量,他们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包装袋上使用“约吗”、“贼大”、“强硬”等字眼,但这些词却与产品特性毫不相关。这不B公司被家长告上法庭了,说他们打低俗擦边球,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B公司为吸引消费者,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约吗”、“贼大”、“强硬”等字眼,该类词汇在目前的网络环境及日常语境当中夹杂了除词语本意以外的其他暗示性含义。但所谓“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B公司的宣传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在打低俗擦边球,但也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及第八款中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
B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零食的公司并且属于零食行业的头部力量,B公司旗下的零食产品极易被广大未成年人所触及。如果在包装袋上使用此类词汇的行为被认定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并属于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则B公司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中关于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该行为实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前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