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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科普

【广告法科普】“王婆卖瓜”咱也要从实际出发

2022-07-26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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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把如何产品推广出去是各个企业都在思考的大问题,如今广告就是重要的宣传方式,但广告的内容须得合法合规,并且这广告法不仅要求咱们不能胡乱张贴,还要求内容明确、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2个违反广告法的反面教材。

    01案件一

    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所产茶叶氨基酸、茶多酚均高于其他地区,具有延缓衰老、预防和抗癌、美容护肤、提神醒脑、降脂助消化、护齿明目等功效”等内容,但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宣称“所产茶叶具有预防和抗癌功效”,如果该公司所产茶叶仅申请了食品的批准文号,则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如果该公司所产茶叶申请了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则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中关于保健食品中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

    不论涉案公司违反的是《广告法》第十七条还是第十八条的规定,都应按照前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案中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除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效果外的其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则其发布该类广告的行为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即该公司发布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继而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关于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综上,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02案件二

    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中使用“星盘、占卜、预测、招财、转运”等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广告语,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使用含有广告语的店铺招牌以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封建迷信,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中禁止广告中含有迷信等内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案例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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