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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科普

【广告法科普】盘点违反广告法案例,知晓怎样规避违法风险?

2022-07-07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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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虚假违法广告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轻则扰乱社会风气,让消费者感到不适,重则让人花钱购买无良产品,身心受害。很多广告语对于广大的消费者们来说,都很熟悉,不过,某些夸张或不当的广告语很可能违反《广告法》,遭受处罚。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了两起违反广告法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含有国旗图案的“防晒冰丝袖套”,将含有国旗图案的产品图片放在其商品展示页面,并标注了“可阻挡99%紫外线,出行必备,中国人不骗中国人”的广告语。

    法律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含有国旗图案的“防晒冰丝袖套”时,将含有国旗图案的产品图片放在其商品展示页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关于禁止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本案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如果该款“防晒冰丝袖套”系该公司自行设计生产,且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则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中关于国旗及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的规定,其在商品设计中使用国旗图案亦属于违法行为。

    (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例二

    某人为提高图书销售量,在图书封面使用“教育部推荐”“学生新课标必读”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用语。经调查,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必读”等类似名义出版、推销有关图书。

    法律评析:

    本案中某人编造并使用“教育部推荐”“学生新课标必读”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用语来宣传图书,其发布该类广告的行为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中规定的情形,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其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系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继而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关于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综上,应按照前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人使用“教育部推荐”等标语的行为,不论真假都极易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关于禁止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的规定,将会按照前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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