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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科普

【广告法科普】“宣传用语”描述不明确,也会违法被罚?

2022-06-08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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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广告宣传,若不慎违反,轻则会被责令整改、面临罚款,重则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接下来让我们从案例中了解下如何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案例一:

    A公司在经营线上销售业务时,为实现引流,将销售商品标题写为“xxx型号 xx专用设备”,价格标注为1元,不久后A公司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违规整改通知。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价格有表示的,应当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本案中A公司为实现引流,故意将设备价格标注为1元,未能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该设备的实际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属于违法行为。(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例二:

    B公司从事电商业务,在“618”大促期间,为推销商品,在标题和详情页面均标明了“全年最优惠”“大幅降价”“限时加赠礼品”的广告词,但活动还未开始B公司就接到了被举报的通知,因为没有标注赠送的礼品数量、期限被要求整改。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本案中B公司为推销商品而附带赠送礼品,但没有显著、清晰地表示赠送的礼品的具体信息,可能导致消费者受到误导,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以模糊的赠礼信息来吸引消费者也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例三:

    C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广告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官方网站介绍中,C公司自述为“行业权威”,近期该公司收到监管部门通知,被要求限期整改。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简介中阐明自身信息,实际上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C公司在简介中宣传自己为“行业权威”,属于使用了极限性词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违反了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原则,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行为涉嫌间接贬低其他同类型行业从业者的业内地位,有碍业内公平竞争,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评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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