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微信公众平台

NEWS

新闻中心

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

150-2214-9528

新闻动态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2021-07-07 03:1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分享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招商咨询电话

    150-2214-9528

    Copyright © 2015 dongxu.tj.cn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20012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402001070号


    谷川联行 提供网络招商全程策划及运营支持
    中央网信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tjjubao@tj.gov.cn https://www.qinglangtianj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