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帮您梳理:7月公布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明确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1.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2.明确申报表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一是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二是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二、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自2025年7月20日起,将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三、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时的货物税收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时的货物税收政策。政策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以下称“零关税”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对“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补缴进口税收。
四、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明确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