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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企业单位参保指南

2023-09-11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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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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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参保险种

    企业应为聘用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保险。

    企业可为使用的超龄从业人员、实习生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为快递员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的一整套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制度建立到经办服务,均由政府统筹管理。

    二、缴费比例

    注: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在职职工全年共缴260元(每季度首月缴费21元,其他月份22元);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

    三、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构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4400元,上限标准为22434元。

    四、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温馨提示

    在用人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享受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2〕4号),当符合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累积分值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23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即可于上半年1-4月、下半年7-10月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积分申请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可加20分。

    政策详细解答可咨询12345/12333。

    官方公众号:天津人才工作。

    官方网址:搜索访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首页“居住证积分”后进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进行注册登录、查询相关政策及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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