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高频答疑第51期】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篇




近期热点问题
01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为您解答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2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为您解答
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03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您解答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04
一年内同时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为您解答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
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05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为您解答
如果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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