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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第三批天津市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培养对象人选的通知

2021-04-08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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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选数量

    参照本区第二批“优秀企业家”培养对象数量,本批拟支持“优秀企业家”培养对象300人左右,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向市人才办推荐“杰出企业家”、“新型企业家”培养对象人选。

    二、申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能够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谐。

    本次推荐立足“一基地三区”定位,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优秀中青年企业家为主,重点关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新经济类型,以及创新型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服务业态。人选所在企业应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主要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中选拔培养。其中,“杰出企业家”和“新型企业家”培养对象人选,重点从符合条件的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家中推荐。鼓励通过已入选天津市“杰出企业家”培养对象举荐本批次“杰出企业家”和“新型企业家”培养对象申报人选。

    三、申报条件

    (一)人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忠于企业、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等领导职务,民营企业一般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3、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二)杰出企业家申报条件

    1、培养对象人选公众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在行业和社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企业为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3、企业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拥有市级以上知名品牌、高水平金融创新产品、互联网金融技术。

    (三)新型企业家申报条件

    1、培养对象人选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2、企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细分行业领域居于全国前10名。

    (四)优秀企业家推荐条件

    1、企业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

    2、培养对象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经营管理能力。

    3、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拥有核心竞争力。

    四、申报程序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镇街、园区进行申报,区人才办、区科技局、区工信局负责评审、公示等具体组织实施,区人才办负责人选推荐。

    (一)申报(4月12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园区。

    (二)初审(4月16日前)。镇街、园区对照申报人选资格条件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确定推荐人选,报区工信局。同时,各园区要按20%左右的比例确定“杰出企业家”、“新型企业家”推荐人选。

    (三)评审(4月23日前)。区工信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优秀企业家”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名单;区科技局按10%左右的比例,提出天津市“杰出企业家”和“新型企业家”培养对象推荐建议人选名单;区人才办会同区委统战部、区工信局、区科技局等单位及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评审,提出“杰出企业家”、“新型企业家”推荐人选名单和“优秀企业家”培养对象人选名单。

    (四)公示(4月30日前)。区人才办通过武清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培养对象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5月9日前)。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人选培养的,经审核批准报市人才办。

    五、工作要求

    1、原则上,“杰出企业家”、“新型企业家”从本区“优秀企业家”中产生。

    2、一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1名“杰出企业家”和1名“新型企业家”。已经入选过“杰出企业家”、“新型企业家”的,不再申报同类型企业家称号,含特支计划“杰出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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