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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评审办法

2021-01-22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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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人才创新创业、科技创新服务、人才金融服务支持由“武清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资金由“武清区创业担保贷款”承担。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除具备《若干措施》规定的第1至4层人才认定标准,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与武清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申报奖励时,人才所在企业应正式落地1年以上,运营良好,产生相应税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先进,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

    (3)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

    2、高层次创业人才

    在武清领办企业或为创业企业法人代表,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报奖励时,领办、创办的企业应正式落地1年以上、2年以内,运营良好,产生相应税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主要创办人(占股30%及以上)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武清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创业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3、柔性引进人才

    非正式引进,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进入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各类产业研究院等载体开展长期合作的高层次人才;

    (2)工作关系在高校、院所,到我区创办或领办实体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3)定期到我区开展咨询指导,与我区用人单位有具体的技术指导、生产研发、成果转化等合作项目,产生明显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若干措施》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1、正式引进。外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80万元、4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津贴。

    2、柔性引进。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创业项目启动支持。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所带项目的技术和综合水平得分情况,评定为A、B、C、D四类,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4、人才特殊贡献奖励。对享受项目启动资助的京津冀高层次人才,3年内依据创办、领办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综合效益情况,评定为A、B、C、D四类,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人才特殊贡献奖励。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综合效益情况自项目启动资助经费获批时开始计算,3年内达到任一标准均可申报。

    5、创业项目贷款支持。人才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全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6、其他奖励。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经评审给予相应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1)对由本区推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2)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人才奖励时,所在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应大于人才获得的奖励金额。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人才或创业项目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进行1次。

    第八条  购房补贴、工作津贴、柔性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1)购房补贴、工作津贴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书》(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

    ④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

    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科技局。

    (2)柔性奖励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申报书》(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支付柔性引进人才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取得主要成效证明;

    ⑤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

    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科技局。

    2、审批:

    (1)区科技局接到申请后,对申报第1至4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赴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与本人面谈,核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个人按要求与综合评审部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创业项目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创业资金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创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企业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市场定位与行销策略、财务预估和风险预估等;

    (2)经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反应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5)与创业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科技局。

    2、审批:

    (1)资格初审。区科技局对受理的创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

    (2)专家评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取百分制,技术水平占50分,综合水平占50分,合计总分为最终分数;

    ①技术水平得分:主要依据成果鉴定结果给予赋分,对经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给予50分,对经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给予45分,对经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给予40分,对经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给予35分;

    ②综合水平得分:由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意见,确定入选项目名单。对综合总分为90-100分,评定为A类;对综合总分为80-90(不含)分,评定为B类;对综合总分为70-80(不含)分,评定为C类;对综合总分为60-70(不含)分,评定为D类;低于60分不予支持。

    (3)公示。确定入选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资助对象;

    (4)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对象与所在园区、镇街和区科技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条  人才特殊贡献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创业特殊贡献奖励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纳税凭证;

    (4)能够认定其奖励类别证明。

    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科技局。

    2、审批:

    区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自享受武清区创业项目启动支持起,3年内依据以下条件认定相应档次。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A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2000万元(含)以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B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C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引进并留用10名(含)以上第1-4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D类:累计缴纳各类税费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引进并留用20名(含)以上第1-6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相当贡献奖励。

    3、公示:

    确定人才特殊贡献奖励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贷款支持申报与评审。

    1、申报: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1)法人身份证(护照、外国人工作证)、户口本、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所需相关材料。

    园区、镇街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和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及实地调查,对审核合格的由审核负责人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转区城乡建设信用担保中心;

    (2)区城乡建设信用担保中心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提供担保,进行书面签批并加盖公章,转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三条 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评审实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

    (3)已离开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

    (4)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

    2、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帮助本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申报人才奖励扶持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员工申报资格。

    3、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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