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微信公众平台

NEWS

新闻中心

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

150-2214-9528

通知公告

2020年度武清区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2021-01-22 02:57
|
来源:
|
分享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人才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就业类人才应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人才认定标准。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在高技能领域各岗位上从事技能工作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就业类人才需与武清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必须经单位聘任且在本岗工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待遇。

    1、正式引进。

    (1)外引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第1至6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80万元、4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津贴。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且工作津贴减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统一招录的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2)区内企业引进的京津冀区域高校或生源地为京津冀区域的全日制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连续3年发放工作津贴,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本科每人每年5000元。

    2、柔性引进。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第1至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人才培养。

    (1)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取得当年《武清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内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当年《武清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内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中参加学历进修并取得与本岗位专业相关的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4、人才奖励。

    (1)对入选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相应荣誉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个人1-10万元的奖励。

    (2)对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根据承担市、区重点课题情况,再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资助期均为2年)。对在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培养,考核合格出站留原单位发展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进行1次。

    第八条 购房补贴、工作津贴、柔性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1)购房补贴、工作津贴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④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柔性奖励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支付柔性引进人才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取得主要成效证明;⑤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接到申请后,对申报第1至4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赴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与本人面谈,核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个人按要求与综合评审部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奖励申报与评审

    1、申报:

    (1)人才培养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④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任职资格证书、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人才奖励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④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接到申请后,适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个人按要求与综合评审部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一条 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

    (3)已离开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

    (4)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

    2、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帮助本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申报人才奖励扶持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员工申报资格。

    3、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武清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奖励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奖励评审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产业园,是以整合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以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为方向,以聚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配套机构为特色的产业园区。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取得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正常经营能力的实体企业。企业负责人指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可享受《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产业园资金支持。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2)企业负责人奖励。

    ①对来区注册后每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奖励,并由区人力社保局颁发年度“武清区人力资源服务杰出企业”铭牌。

    ②对来区注册后每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并由区人力社保局颁发年度“武清区人力资源服务优秀企业”铭牌。

    ③对来区注册后每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主办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体如下:

    (1)产业园资金支持申请。产业园主办单位将市级产业园认定材料提交区人力社保局。

    (2)企业负责人奖励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聘用合同、负责人(法人)资格证明;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③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纳税证明;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申请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九条 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招商咨询电话

    150-2214-9528

    Copyright © 2015 dongxu.tj.cn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20012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402001070号


    谷川联行 提供网络招商全程策划及运营支持
    中央网信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tjjubao@tj.gov.cn https://www.qinglangtianj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