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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办法

2021-01-22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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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才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我区落地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实体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且人才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待遇:

    (一)人才引进:

    1、近5年,在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担任过1年以上的的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级别的专家,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一层次人才待遇。

    2、近5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3、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级技术职务1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或在国内主板(或非主板)上市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4、近5年,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职务1年以上,具有优良经营业绩,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25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四层次人才待遇。

    5、具有业内认可的经济管理类高级职(执)业资格,且担任企业中级管理职位超过5年的人才;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五层次人才待遇。

    其中,第1至第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第1至第5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80万元、4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工作津贴。区属国有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且工作津贴减半。

    以上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二)人才奖励:

    积极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各类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或荣誉称号。对经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政策奖励: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所在公司或集团内部人事派驻调动的;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企业内人员提拔使用的;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原工作在本区其他用人单位,后引进聘用的;

    4、其他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申报工作按照随时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进行1次。

    第八条 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①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⑤能够认定其奖励层次证明。园区、镇街对企业公示名单、推荐意见和申报对象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审批。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申请后,适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个人按要求与综合评审部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一条 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

    (3)已离开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

    (4)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

    2、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帮助本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申报人才奖励扶持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员工申报资格。

    3、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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