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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惠企21条操作指南

2020-03-17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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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①、入驻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综合型平台或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等生活服务类第三方平台的天津商户;②、经市商务局认定销售防控物品、生活必需品、药品的电商自营平台。

    申报要求:①、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完备;③、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补贴标准:①、对疫情期间天津商户的订单物流配送费用给予支持,月销量达到1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0元;达到2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6000元;达到5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②、对疫情期间电商直营平台的订单物流配送费用给予支持,累计销量达到3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6万元;达到5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达到10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注: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以上两个支持反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

    申报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纳入减免政策范围。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补贴标准: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

    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注:①、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金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为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②、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①、阶段性免社保费:

    申请条件: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免征2020年2-6月份养老、失业、工伤单位缴费部分。

    注: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②、阶段性减社保费:

    申请条件: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减半征收2020年2-6月份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注: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③、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裁员率低于5.5%,小微企业职工30人及以下裁员率20%。

    补贴标准: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注:天津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在线办理一键申报即可,公示后直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创业免息贷款补贴:

    申请要求:①、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及其配偶,②、全日制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③、劳动关系在创办公司或处于失业状态,④、申请人及配偶征信逾期不超过3次,且现无除房贷、车贷、扶贫贷、助学贷、5万以下小额消费贷(含信用卡透支)以外任何贷款,⑤、可提供武清区大产权房产、由武清区公职人员担保或提供与贷款等额等期的存单质押。

    补贴标准:①、法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②、大学生在疫情期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疫情结束贷款额度调回30万。

    创业贴息贷款补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5.1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

    5.1.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1.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5.1.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5.1.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2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

    5.2.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2.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5.2.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疫情期间,若不便于去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对账单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可提供申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电子截屏、照片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2.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3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5.3.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3.2.报送资料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2)财务报表;

    (3)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应详细描述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5.3.3.注意事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

    截至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3.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按困难减免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

    5.4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4.1.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5.4.2.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5.5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6. 特许放宽社保政策。

    申请条件:对本市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7. 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8.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9.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

    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涉农区人民政府)

    10.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11. 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

    12.加强城市运行保障。

    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保能源资源不间断供给;对于新增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

    13.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引导企业技术攻关。

    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抗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和诊断技术研发和临床研究,推动有关产品和技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及取得产品证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15.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

    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6.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7.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

    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实施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抵港直装”,进一步压缩边界合规时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18.强化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保险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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