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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2019-03-06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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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市金融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加大再贷款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将未经央行内部评级的民营企业正常类贷款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将未经央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的质押率由50%上调至60%。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增加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模式并按照1:1比例予以再贷款支持。授权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审批发放再贷款。简化再贷款办理流程,将审批发放时间由原来的10天缩减为3个工作日。

    二、加大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业银行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凡民营和小微企业作为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且单张票面金额符合规定的票据,均可以办理再贴现。将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单张票面金额要求由500万元及以下上调至3000万元及以下。在滨海新区设立再贴现窗口,授权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简化再贴现办理流程,将审批发放时间由原来的7天缩减为2个工作日。

    三、加大常备借贷便利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专项用于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加快常备借贷便利发放速度,做到审批发放当天办结。

    四、完善宏观审慎评估制度。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评估(MPA)中,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导致的广义信贷增速过快,进一步放宽政策要求,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容忍度提高4个百分点。

    五、严控不合理断贷、抽贷和压贷。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不搞“一刀切”,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暂遇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和停贷;用好债委会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对纳入债委会的企业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盘活不良资产。鼓励各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拓宽不良资产处臵渠道。鼓励各机构通过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合规批量化转让不良资产。

    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期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政府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制定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保障政府性再担保功能作用发挥。实施信用承诺制,支持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国内优秀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材料实施“容缺后补”。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本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设立专项基金。设立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本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同时发挥专项基金投资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核心企业落户本市,形成项目招商与基金投资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基金存续期为“3+2”年(3年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出资人可再协商是否附条件继续存续2年),主要为化解民营上市企业股权质押风险以及向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首期拟定规模为20亿元,通过市场化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金融机构出资、民营企业出资等方式筹集。

    八、推广新产品。实现税务信息与金融机构直连,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大数据查询系统,将税务、司法、社保、水电等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上共享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向金融机构实时推送共享。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服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网络供应链融资、东疆仓单质押、“政采贷”“智权贷”“银税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税保证保险等业务,为企业研发、销售、融资、贸易等提供保险支持。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平台注册用户数、融资笔数、融资总金额、供应链条数逐年增加。开展厂商租赁、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等租赁业务,减轻民营企业引进设备资金压力。

    九、鼓励资本市场融资。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引导地方法人主承销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市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筛选科技创新类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协调解决入库企业上市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中介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利用科创板上市融资。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天津监管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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