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八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动性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不仅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保护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侵害民营企业,损害民营企业家信誉的,分别情况依法惩处。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决依法予以制裁。提高审判效率,加强诉讼指导,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民营企业诚信守约、依法规范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二、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各类涉民营企业的产权案件,依法加大保护力度,妥善平衡利益关系,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力。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加大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赔偿请求。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私有产权、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犯罪,对非法占有、处臵、毁坏财产的,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三、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依法妥善认定各种新类型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成果和各种财产权益融资,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解决“融资难”问题。严格限制高息融资和高利贷,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在合理息费以外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否定合同条款的效力,解决“融资贵”问题。
四、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成果
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加大对发明专利等创新程度高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商标、企业字号、名称等品牌商誉的保护,制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民营新兴文化产业和文化业态的著作权保护,依法制裁侵害民营企业著作权,特别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协作,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五、加强涉民营企业公司类纠纷审判,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依法审理股权转让等纠纷案件,确认和保障民营企业的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增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把握好司法介入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审理好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妥善平衡股东和管理层、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六、依法保障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
依法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准据法,正确适用国际公约、惯例和域外法,依法审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推动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类商事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多元化解。依法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事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前瞻性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境外投资经营的法律风险。
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市场退出和有效救治
增强民营企业的破产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价值和重整识别机制,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民营企业,依法引导其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修复信用,重返市场。对于确不具备再生价值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推进“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有效释放各类市场资源。积极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完善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民生保障等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重返市场。
八、加大财产保全和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
依法确认保函、保证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担保负担。依法妥善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查封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发生,尽可能为被保全的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落实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司法网络拍卖等方式,综合施策,加快民营企业的资金回笼。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加强信用保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撤销或者纠正失信信息,及时处理相应的执行异议与复议,及时恢复被执行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的信用。
九、优化诉讼服务功能,不断拓宽为民营企业提供诉讼服务的渠道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智能化服务,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拓展微信、手机APP等诉讼服务新途径,推进远程视频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全市全面应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完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专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坚持司法公开,推动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的原则,全面落实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拓展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畅通当事人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让诉讼活动更加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扩大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及时发布司法审判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大力宣传中央、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司法政策和工作举措,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诚信守约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