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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免征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工作实施细则

2019-03-0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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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要求,为做好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支持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资)是指,在天津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等规定,按照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电影专资按照4﹕6 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部分,由市专资办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专资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应缴市级国库部分,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直接缴入天津市国库。

    第四条 每月初,市专资办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在津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票房收入,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非税代理银行将电影专资缴入国库。电影专资征收工作于每月8日前完成。

    第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影专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缴纳单位。返还工作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资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全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完成电影专资返还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资返还工作按照“当月征收、当月返还”原则,将电影专资地方留成部分于征收当月返还缴纳单位。

    第七条 电影专资返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采取“分季预拨,逐年清算”的方式安排拨付。 市专资办每季度初综合考虑上季度全市电影票房收入和返还资金结转等情况,及时测算每季度返还资金用款计划,经市电影局审核后,由市电影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返还资金申请,及时将返还资金拨付市电影局,由其安排市专资办用于电影专资返还。 市专资办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返还资金明细向市电影局、市财政局备案。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季度末返还资金剩余,结转至下季度使用。若年度中返还资金出现不足,由市专资办及时按程序提交申请,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每年1月份,市专资办汇总提交上年电影专资返还情况,市电影局据此与市财政局对上年返还资金进行清算。

    第八条 电影专资返还工作按月开展。市专资办负责与缴款单位对接返还手续、办理返还事宜,做好政策宣传和日常服务。电影专资返还工作于每月30日前完成。 

    第九条 市专资办根据缴纳单位当月向市级国库实际缴纳的电影专资金额核定返还金额。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的,以市级国库实际收缴金额为标准进行返还。缴纳单位补缴电影专资后,对应返还部分于 1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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