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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3-10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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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市委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服务措施。

    一、加强法规规章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法规规章起草或者审核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注重完善工作机制,多举措保证立法质量。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强化立法调研、积极借鉴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确保立法更加科学完善。

    (二)健全充分听取民企意见的工作机制。在立法审核过程中,凡是涉及企业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采纳吸收。

    (三)加大法治审查力度。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将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作为审核重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减损民营企业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健全对区政府和市属委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五)做好文件清理。配合市属有关部门做好证明事项、产权保护和军民融合等正在开展的清理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集中清理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尽可能为民营企业解决行政争议提供法律途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为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力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事中事后常态化执法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压实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监管、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指导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八)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实现 “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积极推进“周六服务”制度和“减证便民”措施,方便民营企业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全市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完善热线平台服务规范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接听率和满意率。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

    (九)建立公证专项服务机制。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对曾经在同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企业在申请新的公证事项时,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交。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于材料或手续有欠缺的公证申请,在企业承诺能够补充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出证前补齐。进一步缩短办证时限,对于民营企业申请的,不包含出席现场环节、无需外出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深入民营企业了解公证法律服务需求,针对重点企业、合作企业建立有效联系通道,及时解答业务咨询,远程核验证明材料,现场一次性办结。积极推广“津证保”数据保全平台的应用,为企业内部管理及对外经营活动提供数据留存服务及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探索对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综合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偿贷能力进行评价,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针对性服务。

    (十)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依托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天津市分册)‣,及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提供多种司法鉴定信息资源检索服务。加强法网驻场司法鉴定人专业化建设,确保解答线上咨询高质、高效。上线法网鉴定预约功能,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网。

    (十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和“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和工作人员,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残疾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包括民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单位犯罪,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对涉及重大财产处臵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因经济困难等无法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代为申诉,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十二)创新人民调解机制。进一步创新发展人民调解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民营经济领域延伸。与市工商联积极配合,全面推动全市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人民调解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促进我市非公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充分发挥企业调委会在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健全完善长效服务机制

    (十三)开展法治体检和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百家律所走进百家民企”等专项活动,深入民营企业,重点围绕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结构治理、风险防范化解,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咨询问答等方式,开展法律培训、法治讲堂、法治体检等活动。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治理情况,分析民营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十四)深化律师服务。组织引导律师主动延伸法律服务,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改造、资产重组、民间融资、产业结构升级、股改上市挂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为民营企业激发发展活力、提升发展空间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在民营企业跨境贸易、融资并购、海外投资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申诉、参与信访接待和案件听证等工作制度,推动将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十五)健全律师长效服务机制。组建各级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市队”、“区队”,实现律师面对面、一对一的“坐诊”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设立服务民营企业专项研究中心,组织律师发现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梳理民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等,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推出相应解决方案与法律服务产品。加强与工商联组织、企业协会商会的工作对接,密切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与民营企业联络机制,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

    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十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普法责任清单‣,推动各区、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十七)推进企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进一步深化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促进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聚焦影响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开展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征文活动,突出展示民营企业在推进依法治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协同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八)加强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围绕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各类节点,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服务民营企业全过程。加大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的力度,积极开展新媒体普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动实施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领会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摆在突出位臵,谋划担当,推动落实。

    (二十)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司法局服务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红卫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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