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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2019-03-11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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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内外资,不分大中小,一律依法平等保护,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优质营商环境。坚持把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的位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创新发展。

    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实行“捕诉一体”,加强办案力量,严格落实司法责任,依法从快审查办理。

    3.依法审慎批准逮捕。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 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

    4.严格把握刑事起诉标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办理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案件,要最大限度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合法财产和涉案财产,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经审查发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所涉案件无关财物行为的,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

    6.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深挖彻查,拓宽线索渠道,将“破网打伞”作为主攻方向,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的犯罪;严厉打击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以及侵占挪用、合同诈骗、破坏经营等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依法办理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而采取的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等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7.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及选择性执法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加强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臵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准确到位。

    9.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审查,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已生效裁判案件,及时优先办理。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10.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合同、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生效裁判、调解案件。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怠于执行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重点审查通过恶意串通、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职能作用,积极促成和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1.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通过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注重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制度、消除隐患,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充分运用诉前督改程序,通过办理典型案件,督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各项行政管理机制,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积极开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权假冒案件工作。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知识产权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健全长效办案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努力形成专业化办案优势。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助力民营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13.注重办案效果有机统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注重把握办案时、度、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帮助涉案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及时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对涉及案件情况相关报道失实的,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予以澄清,注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14.积极做好司法服务工作。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深入基层普法宣讲、以案释法,结合办案深入剖析民营企业涉案领域、发案原因、案件特点、法律风险等具体问题,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提供量身订制化、菜单选择式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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