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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2019-03-14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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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须知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申报须知

    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须知

    四、产品认证项目申报须知

    五、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申报须知

    六、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1 优先支持国别(地区)目录

    附件2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

    附件3 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 附件4 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参考格式)

    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须知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3.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范围

    1.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五个项目予以支持。

    2.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保留到百位(向下取整)。

    3.对2017—2019年有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的,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包括上述五个项目合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2017—2019年无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的,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包括上述五个项目合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以项目申报时上一月底的查询结果为准。例如:2019年7月申报项目,则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的查询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

    1.企业可随时登陆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cn)进行注册,每家企业仅可注册一次,长期有效。注册流程如下: 点击首页“在线注册”—逐项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空项)并提交—保存好用户名和密码—返回首页点击“在线申报”登录企业账户—点击“企业资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

    2.携带下列材料到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办理审证开通手续。

    ①企业注册登记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④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公章。

    3.企业如需变更注册信息或找回用户名及密码,请咨询窗口单位。

    (二)项目申报

    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范围 2019年当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2.项目申报时间

    第一次申报时间:2019年7月1日至7月 31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首页“重要通知”(天津)栏目中告知。

    3.项目申报流程

    企业登陆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cn)—点击首页“在线申报”—点击“资金拨付申请”—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在申报时间内,向窗口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详见各项目申报须知)。

    (三)审核拨付资金

    1.窗口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申报时间结束后,窗口单位汇总项目受理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进行延伸审核,申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2.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及政策文件规定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进行网上公示。申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邮编:300040)。

    第一次申报项目公示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11月8日 第二次申报项目公示时间:2020年 5月4日至5月11日 如公示时间有变化,将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首页“重要通知”(天津)栏目中告知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行函商请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存在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对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五、业务咨询

    1.企业注册及项目申报事宜,请咨询窗口单位,电话:58366501、58366502、58366503、58366504、58366505。

    2.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项目资金政策,请咨询市商务局贸发处,电话:58665982、58665539。

    3.资金拨付事宜,请咨询市商务局贸发处或市财政局经建二处,电话:58665982、23205626。

    4.本申报指南可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cn)和市商务局网站(sww.tj.gov.cn)进行查询。

    境外展览会项目申报须知

    一、项目支持内容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每个标准展位按9㎡计算,单个展位面积不足9㎡的不予支持。

    2.每个展会项目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对展位面积超过9㎡的非标准展位,支持展位面积不超过36㎡,支持金额按照标准展位每平方米支持金额进行核算。

    3.对下列项目提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标准展位的最高支持限额为28000元。

    ①企业参加美国、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见附件1)展会项目;

    ②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荐的2019年展会项目(展会目录另行通知);

    ③天津市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申报的展会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拨付申请表。 4.企业与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如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5.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支持金额以申报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金额为基础计算。

    6.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7.企业注册登记表。

    8.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9.申报企业展位全景视频。

    (1)视频拍摄要求:

    ①视频须为连续、清晰、原始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任何经编辑、合并、修改等技术手段变更的视频均视为无效文件;

    ②视频须展示申报企业展位内外景整体情况(视频中只有展台搭建或拆卸过程的无效),包含展位楣板和展品等相关信息,视频中的展位宣传信息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③视频须包含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入口或展馆内设臵的展会标识。

    (2)视频补充材料 如提供的视频无法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①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含申报企业在内的“参展商手册”;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也可提供该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参展证明”原件,参展证明中须包含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和面积;

    ②如展位宣传信息中体现的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家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或代理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

    10.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须知

    一、项目支持内容

    1.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须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可通过 www.cnca.gov.cn 进行查询。

    2.只对认证费按比例和限额给予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等费用。

    3.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只对首次认证给予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等费用。

    5.支持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拨付申请表。

    4.企业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认证机构批准书及附件复印件。

    6.申报企业与认证机构或代理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认证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9.企业注册登记表。

    10.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1.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产品认真申报项目须知

    一、项目支持内容

    1.产品认证应根据产品进口国有关法规或合同要求进行,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2.产品认证机构应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检验检测费和认证费用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5.只对首次认证给予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等费用。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拨付申请表。

    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企业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认证机构资质文件复印件。

    6.申报企业与认证机构或代理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认证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9.企业注册登记表。

    10.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1.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申报须知

    一、项目支持内容

    1.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的商标注册、续期和复审费予以支持。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在注册成功后(以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的24个月内均可申请资金支持。

    3.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请。如选择逐一国家注册,则同一商标在同一国家(地区)注册视为一个项目。如选择马德里注册,则同一境外商标注册受理文件(可指定多个国家)视为一个项目。

    5.对下列项目提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70%,最高支持限额21000元。

    ①企业在美国、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见附件1)注册商标的项目;

    ②天津市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申报的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拨付申请表(如非当年注册完成的项目,企业须在项目小结注明商标注册日期)。

    4.境外商标注册或续期证明文件或境外商标复审受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企业与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或代理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6.商标注册费、续期费或复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8.企业注册登记表。

    9.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须知

    一、项目支持内容

    1.专利申请项目是指外贸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不同的境外专利项目分别申请,同一专利在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4.对下列项目提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70%,最高支持限额70000元。

    ①企业在美国、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见附件1)申请专利的项目;

    ②天津市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申报的境外专利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资金拨付申请表。

    4.境外专利申请书。

    5.境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企业与境外专利管理机构或代理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境外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9.企业注册登记表。

    10.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1.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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