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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9-03-18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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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 支持内容 

    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17年我市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业务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境外捕捞讯息)代理(咨询)费、(捕捞船只)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发生的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得权益产量(指我市企业在境外通过投资及合作方式开发农林矿业项目,并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所开发和生产的各类能源和产品,不含从境外购买的)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葡萄、苜蓿)、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锰、萤石)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启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我市企业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境外突发事件处臵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臵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臵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上述直接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比例(除3外)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或由我市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从我国境内政策性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上述支持方向,单一项目享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多个项目的同一对外投资主体享受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等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的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5.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臵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具体明细见附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管理

    (一)企业根据本指南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二)市商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并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 

    (三)当年已获得其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五、有关要求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报时间、地点

    申请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联系电话:58366501。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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