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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3-22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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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一)、(二)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了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五条 补助依据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额 

    1. 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2. 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二)增量补助额

    1.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

    (二)企业前年、上一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前年、上一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四)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受理通知。 

    第十条 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在线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编制补助方案。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所述的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编制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公示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批复立项。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财政的,由各区财政拨付相关企业;补助资金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企业的,由市财政拨付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研发补助经费后,税务部门通过检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追回调减研发费对应的研发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我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定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奖励,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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