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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23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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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条 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四)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六)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七)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八)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

    第五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内部支出、利润、有效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状况等企业创新发展综合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科委。连续两年发生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亿元或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负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等情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市 科 委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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