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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3-2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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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精神,现就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人为准)。退付事宜在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缴费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开户手续,并提交退付申请,方可办理。缴费人按月或累计申请资金退付,二月份申请一月份资金退付,三月份申请一、二月份资金退付,以此类推。

    二、天津海事局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全市港口建设费征缴信息提供平台,作为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资金计算依据。平台按有关规定根据天津海事局提供的缴费人已缴纳港口建设费的20%计算应退付金额需求。

    三、市财政局根据退付资金需求,将退付资金及时拨付市商务局专用账户。平台按照规定程序将应退付资金与缴费人注册信息、退费申请等资料进行匹配无误后,划拨至缴费人注册银行账户。

    四、市商务局应将退付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加强内控管理,保障退付资金安全。每季后首月,将上季度退付资金明细数据向市财政局备案;每年后1个月内,与市财政局对上年退付资金进行清算。 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共同制定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流程,在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平台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加强退付资金管理。 六、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工作,将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策落在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经办和服务。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天津海事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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