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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配套细则

2019-03-2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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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确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细、落实,制定如下配套细则。

    一、关于第五条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

    一是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的《天津市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已经取消的中介要件或由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承诺的中介要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停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要件,审批部门不得再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申请人。

    二是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服务复杂程度、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是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目录清单制度。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对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 具体参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811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津审„2018‟23号)。 

    二、关于第十三条落实市场准入领域“非禁即入”

    1.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两大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推动各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调整工作。

    2.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一是依托天津市重大项目库和PPP项目库,建立本地区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向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进行项目征集,填报推介项目基础信息表,充实项目库。安排专门人员对项目库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形成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征集项目要求:(1)投资规模适度、经济社会效益显著;(2)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3)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可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优势;(4)现金流稳定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具备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或股权的条件。二是适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天津发改服务企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推介项目信息。三是定期组织召开民间投资联席会,充分发挥市工商联和有关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四是做好项目推介后的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梳理对企业失信相关事项,对不按规定解决严重拖欠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将 “黑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天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开展联合惩戒。

    三、关于第十七条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在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原有模块基础上,增加民营企业重点难点问题申报筛选、走近民企服务民企管理模块,加大对民营企业问题解决力度,及时掌握企业问题答复、问题解决、满意度等情况,进一步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智能化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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