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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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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调动市场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活力,高新区决定实施创新创业通票制度,为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通票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创新创业通票”(以下简称“创通票”)制度,以创新政府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打造“一票在手,创业无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为加强创通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通票是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支持和更好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科技服务的定额有价电子编码,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创通票的可流转、可兑现。创通票编码与申请企业或个人、服务包(针对某种创新创业行为的专项服务,由政府向能够提供专项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购买,免费提供给创新者和创业者)以及达成的效果一一对应。创通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通票制度。

    第二章所涉主体

    第四条申请创通票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创新创业的行为特征,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创通票的创业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岁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有意愿成为服务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登录系统提出申请,同意接受相应管理,承诺遵守创通票制度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纳入系统数据库,配置唯一的身份识别码。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成立创通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高新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塘沽海洋科技园管委会、 南开科技园、北辰科技园、武清科技园等单位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设立标准、年度资金安排、确定合作银行和处理重大争议等。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科技局,主要负责督促落实、业务指导、制定创通票发放计划、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创通票的综合评估、示范推广、政策 咨询等。

    第七条 由领导小组确定的国有平台管理公司(简称“平台公司”)具体负责系统运行,包括创通票发放、机构审核、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和评价以及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创通票包含多类服务包,满足企业多种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服务包的具体内容和匹配创通票的具体价值以及对应的申领条件、服务标准和使用规范等另行制定。服务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高企服务包,主要包括完善专利、方案撰写、专项审计等服务费;

    (二)知识产权服务包,主要包括专利的撰写、申报、授权、维护等服务费;

    (三)分析测试服务包,主要用于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检测和分析测试等服务费;

    (四)新三板挂牌服务包,主要包括券商保荐、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

    (五)初创服务包,主要包括小秘书服务、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等费用。

    第四章 创通票的流转

    第九条企业和创业者(以下统称“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经系统验证后,可以申请领用针对一种或多种服务包的创通票。平台公司根据创通票发放计划发放创通票后,系统自动给企业或创业者配置创通票。

    第十条申领创通票的企业与入库机构间信息相互开放,对于达到相关服务包使用标准的企业,可在线确认服务机构,系统直接生成服务协议,机构必须无条件为企 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不完全达到标准的企业,企业与机构可通过线上联系、线下洽谈等方式达成服务意向,双方共同确认后通过系统形成服务协议,机构按协议 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企业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企业使用创通票向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创通票由企业流转至机构。

    第十一条机构需按照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企业提出协议以外的附加要求。

    第五章 创通票的兑现

    第十二条创通票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及兑现。

    第十三条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需对机构完成服务进行确认并做出客观评价,机构提交创通票兑现申请,系统依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自动对协议 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比对验证。如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无法充分证明协议目标是否达成,可由企业或机构在线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通过系统验证后,合作银行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全额拨付到机构账户。

    第十五条高新区财政每年按照当年机构所获得创通票兑现资金全额的5%给予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偿,用于对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按标准完成了服务,但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未达成协议目标的情况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与合作银行签署创通票资金兑现委托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创通票的年度发放计划,核定授信额度,用于创通票的按时兑现。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如机构与企业签约后,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平台公司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的服务提供商资格并将其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十八条如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不配合创通票的兑现,机构可在线投诉。平台公司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由平台公司协助机构通过系统验证,进入银行兑现程序。对恶意不配合的企业,平台公司有权取消企业再次使用创通票的资格。

    第十九条如系统通过兑现验证后,银行没有按时拨付资金,机构可向平台公司投诉。平台公司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提请更换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企业和机构可在线就平台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系统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章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渠道仍无法妥善解决的投诉以及其他争议,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监察室、金融办、法制办联合成立监督小组,对创通票的流转和兑现情况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社会各界对创通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如涉及违法违纪情况,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资金,将其列入永久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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