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津高新区管发〔2015〕21号)”(以下简称:创通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家高企认定工作的计划与组织,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服公司)作为国有平台管理公司负责国家高企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天津滨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创通票网上系统开发与维护。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国家高企认定培训,宣传、普及国家高企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国家高企认定工作。
第二章创通票申领
第四条
国家高企服务包分为A、B、C三类,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领取:符合国家高企认定条件并在当年进行国家高企申报的企业领取A类服务包创通票;经过机构辅导,下一年度符合国家高企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领取B类服务包创通票;协议企业领取C类服务包创通票。
第五条
国家高企服务包创通票兑现标准:A类创通票金额为30,000元,B类创通票金额为3000元,C类创通票金额按照专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标准及工作量另行计算。
第三章机构要求
第六条
申请成为创通票高企认定服务包服务供应商的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工商注册并经营满一年,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机构持续正常经营、纳税,近三年不得有政府部门公布的不良记录。
(三)须提供以下服务:
1.为签约企业提供国家高企申报所需全部服务直至材料上报,包括编纂材料、知识产权、审计等纸质材料以及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线上填报;
2.对服务过程中企业提供的材料、信息和其他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
3.A类企业最高占国家高企认定报送总数的80%,其他占20%;A类企业认定通过率达到
90%;当年申报兑B类企业中的80%以上的企业需要在下一年度满足国家高;认定条件并按时申报;4.不得拒绝为企业提供国家高企认定工作服务;
(四)同意接受以下管理:
1.接受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2.及时报告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3.所有国家高企认定工作费用均由创通票系统进行结算,不得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条
对违反以上承诺的机构,将按照创通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四章国家高企服务包创通票的流转
第八条
企业在创通票网站注册,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根据提示短信得到法人验证码和委托人验证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对应的国家高企服务包创通票,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备案表》及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扫描件,系统会自动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通过系统审核的企业,会得到系统自动划拨的国家高企服务包创通票编码。
第九条
企业在系统内选择一家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家高企认定服务,双方在系统内互相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服务协议,企业的创通票编码转入机构账号内。对不能通过系统互选达成服务协议的情况,企业与机构可以通过线下协商,在系统内互选并签署服务协议。
第五章创通票的兑现
第八条
市科委公示国家高企认定结果期满后一个月内,服务机构根据系统通知在线向指定合作银行提交兑现申请及电子版材料,材料明细如下:
1.机构与创新服务公司的协议;
2.市科委公示名单与机构申报兑现名单对比;
3.申请兑现的创通票编码和金额;
第九条
市科委公示国家高企认定结果后,企业需要在系统上对机构的服务给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机构提交兑现材料的要件之一。
第十条
合作银行在线审核机构提交的兑现申请材料,对于通过审核的兑现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兑现资金汇款到机构在系统内的预留账户。
第十一条
国家高企服务包风险补偿金,按照当年机构所获得的兑现资金总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机构,与兑现资金一并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