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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2016-09-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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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街、园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津党发〔2010〕8号)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五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区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和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 2015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企业2015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区科企办。

    (二)初审和推荐

    区科企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五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七)支持措施

    市财政对于纳入第五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给予四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部署落实

    各镇街、园区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申报企业须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到区科企办(地址:区政府C楼419室,电子版发邮箱: wqkqbywk@tjwq.gov.cn)。

    (二)联系人及电话

    李阳梓82966320

    附件: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


    区科企办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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