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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 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5-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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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金融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区金融办


    为切实降低武清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负担,加强政策引导效应,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和融资工作,努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效益和水平,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0号),结合武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区财政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股改前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区财政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区财政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三、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及直接融资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区财政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完成挂牌,且当年(与次年)即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区财政另行补助20万元。

    (三)对在新三板完成挂牌后,首次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用于我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融资额另行给予补助。募集资金达到500万元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融资额的4%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承诺在武清缴纳后续投资退出相关税费,原则上发行对象为公司原股东、挂牌公司关联方的不予补助,公司挂牌前股东增资的不予补助。

    (四)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政策的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等迁入我区。经审核认定后,区财政补助50万元。

    四、支持企业挂牌四板

    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股改前完成前置备案,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挂牌前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企业转板情况

    (一)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两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如再在新三板挂牌,在再次给予挂牌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二)已完成新三板或四板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各项挂牌补助。

    六、资金申请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金融办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融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七、税费减免

    (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契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8.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1.公司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改建,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所得税。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转让行为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八、部门专项资金支持

    区发展改革委、科委、财政局、工经委、农委、商务委等部门在安排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类专项基金、资金补贴等项目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九、金融支持

    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支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创新业务。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

    十、障碍问题协调解决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二)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18号)同时废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17号)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内容遵照本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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