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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专项 资金补助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6-07-2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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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金融办(局):

    按照相关规定,市金融局正在积极推进市级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前期,在对各区县报送材料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发现普遍存在《天津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所需申请材料缺项等问题,导致多次反复修改或补充的情况,对审核进度造成较大影响。为提高审核效率、严格审核程序,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请各区县金融办(局)按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5〕39号)、《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26号)、《市金融局关于做好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派专人认真高效、依法合规做好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工作。加强对申请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等工作,督促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提高申报质量,严格按要求填报资金申请表、准备资金申请材料,减少补充材料次数,提高审核效率。

    二、严格资金审核流程

    请各区县金融办(局)审核人员按规定督促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县金融办(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具体日期认定标准为:

    1.    完成改制日期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    挂牌日期以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天津股权交易所、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同意挂牌函件为准;

    3.    报会日期以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受理通知书为准;

    4.    上市日期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交易所管理机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为准;

    5.    重组完成日期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为准;

    6.    受理日期以企业将申请材料首次报送至区县金融办(局)为准。

    请各区县金融办认真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确保提交至市金融局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市金融局将在接件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有错、漏事项,将拒收申请材料,待企业补充或修改完毕后再行接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审核效率,请各区县金融办(局)务必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细致、高效开展初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逾期申请企业,于初审环节明确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三、认真核实企业申请材料

    请各区县金融办(局)在审核过程中,严格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真实准确。督促企业按照申请资金补助类别,完整填写《申请表》(附件1),不得缺项、错项,也不得多项;同时,按照调整后的《天津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明细》(附件2),详细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完备性,如有必要,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对。针对前期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请各区县金融办对照《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审核注意事项》(附件3)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特此通知。

    市金融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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