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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7-08-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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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大力发展物流业,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提升产业能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农产品物流工程。重点是大宗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生鲜配送、信息平台、流通标准化等项目,尤其是面向京津冀地区开展跨区域农产品流通服务,在城市农产品供应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2.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工程。重点是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

    3.物流园区工程。重点是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经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引导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争创全国示范物流园区。

    4.城乡物流配送工程。重点是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等,形成城乡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

    5.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重点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整合配送资源,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

    6.物流信息平台工程。重点是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的综合运输信息、“公路港”、物流资源交易等平台建设,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线路优化、仓配管理等服务。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

    本次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工程建设依法履行招标手续,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已完工1年以上的项目不得上报。

    4.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报项目时间安排

    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7年9月8日,逾期无效。

    四、项目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原则不超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设备(不含车辆)购置、物流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及软硬件购置。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批复意见;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5.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待初审通过后提交)(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真实性声明等。)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需准备的资料。

    1.2017年第二批专项资金申报请示(或函);

    2.2017年第二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

    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区(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初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材料报送。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事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待项目初审通过后,资金申请报告另行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组论证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金额及资金分配结果等实行信息公开。

    七、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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