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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 申请指南

2016-10-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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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增长点,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依据《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文件要求,制定2017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关于2017年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原则

    1.体现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在制造业向服务化转型,农业全产业链与服务要素有效耦合,生产性服务业与城市功能有机融合等领域体现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

    2.体现改革驱动,创新发展——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备较强发展潜力,与我市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新业态、新产业;

    3.体现转型升级,高端发展——立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空间技术、卫星导航等新技术在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应用,培育形成服务业新增长点;

    4.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集聚资源要素,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增强资金辐射、技术辐射、品牌辐射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融合。

    5.体现扩大开放,协同发展——紧抓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发展机遇,引进国内优质服务业项目,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能级和水平。

    6.体现服务民生,和谐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二)支持范围

    1.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重点打造总部基地、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两类形态,带动全市服务业集聚发展。

    总部基地。汇集各类企业总部、功能性机构及商务服务机构的特色区域,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能力,对周边区域发展具有较强的服务辐射效应。

    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多种类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聚的空间场所,为各类制造业或农业产业集群提供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一揽子配套服务,满足企业共性需求。

    2.推动一批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和具有较强公共服务属性的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互联网+”产业、健康医疗、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创新包括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新兴产业等公共服务平台。

    3.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相关事宜。

    (三)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区,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示范区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

    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项目,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投资额具体内容包括: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场所维修改造、专利购买、设计咨询、互联网线路租用。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有明确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3.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

    4.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已有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入驻。其中,总部基地,原则上入驻各类企业总部5家以上且区内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亿元。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原则上入驻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二)申报资料

    1.示范区申请表(包括集聚区基本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资金使用投向,区内相关支持政策和主要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能证明土地来源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体现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是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自筹资金落实,一般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情况、目标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0.项目开工相关证明。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新项目的;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关于单位申报

    1.请集聚区管理机构或项目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各区联系人、电话详见附件3)。

    2.各区受理申报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决定。

    (二)关于区转报

    1.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根据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申报的集聚区、项目进行排序,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在集聚示范区申报方面,滨海新区申请数量不超过3家,其他区申请数量不超过1家。

    2.各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请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报告、申报汇总表、示范区申请表、项目申请表(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于2016年9月9日(周五)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电子邮箱:fwy022@126.com)

    3.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区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实际投资计划。为此,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区初审的项目信息于2016年9月20日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审核。

    ()关于项目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的集聚区和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结果经公示后,统筹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关于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和资金分配结果在市发改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以资金支持。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2.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要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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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津市2017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2.天津市2017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天津市2017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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